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91958********,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泰宁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泰宁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为扩鞭发展毛竹,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也未取得林权单位及个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柴刀以砍倒树的方式,陆续将泰宁县**镇**村“**”山场内的马尾松毁坏5株、阔叶树毁坏153株,被毁坏的林木都遗留在现场。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取得被害人邢某某、**大坑村委会的谅解, 并将所毁坏树木全部发还被害人。经检量及鉴定,泰宁县**镇**村“**”山场共被毁坏林木158株(其中马尾松5株、阔叶树153株),立木蓄积7.5933立方米,出材材积4.9726立方米。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泰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柴刀一把、林木(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林权证明、谅解书、委托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林地租赁合同、认罪认罚具结书;3.证人丁某某、温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为扩鞭发展毛竹,违反森林法律法规,未经审批,亦未经林权单位同意,擅自毁坏他人林木158株,立木蓄积7.593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三至五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
此致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林
检察官助理:吴艳琴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泰宁县**镇**村**号。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补充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涉案物品柴刀一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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