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63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生于199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1081199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禹州市**乡**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2020年1月15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3月16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在禹州市浅井镇张庙村岗上,被告人郑某某因琐事,使用石头及铲车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豫K*****大众牌速腾轿车车玻璃及车身砸毁。经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426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 4、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 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中强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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