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集团四公司司机,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新村**栋**号,现住址马鞍山市花山区**号**栋**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E****的**路公交车从本市**剧场开往**购物广场,途经本市雨山区**路**中学门口,因变道与驾驶车牌号皖G*****面包车的驾驶员董某某发生冲突,董某某向郑某某比中指后超车而去。二车行驶至**之家路口,郑某某驾驶公交车占据右转向车道,停在董某某驾驶的面包车旁,两人互相争吵谩骂,二车行驶过该路口后,董某某驾驶面包车在公交车前以点刹车方式别公交车。在二车行驶至本市雨山区**路**口腔医院公交站台时,被告人郑某某驶入公交站台后故意驾驶公交车向左打方向撞向面包车,面包车因避让不及撞向同向行驶的车牌号为皖*****出租车,造成面包车以及出租车损坏。经鉴定,两车财产损失价值人民币6948元。
案发后,面包车司机董某某予以报警,被告人郑某某明知董某某报警仍然在现场等候警察前来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郑某某赔偿面包车以及出租车损失并获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查询证明、户籍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以及收条、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处警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朱某某、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毁损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9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妍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号**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书证2页,讯问笔录1份2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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