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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故意毁坏财物)(公开版)_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三部刑诉〔2020〕Z25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街**号。2018年2月23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处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20年3月20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8日上午,被告人郑某某因与被害人杨某民发生矛盾,故意驾驶机动车碰撞被害人杨某民停放在我市坦洲镇新前进村申堂经济合作社门口对开路段的白色宝马牌汽车,致使宝马牌汽车受损,经鉴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88270元。经广东埠湖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郑某某于案发期间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伴精神病症状的狂躁发作”,对于周围环境及自身行为的实质性辨认及控制能力均明显削弱(即具有部分受处罚能力)。

2019年1月8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我市坦洲镇新前进村申堂经济合作社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民人民币15000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小勇

二О二О年八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郑某某153********,保证人温某某158********);

2、本案案卷2册,散页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视听资料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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