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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敲诈勒索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于 2020年10月18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6月至8月间,持伪造的人民警察证,冒充北海市公安局打传办的警察,以将传销人员带回打传队处理为借口,在北海市海城区多次对传销人员实施威胁,共敲诈勒索钱财73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北部湾广场对传销人员曾某某实施威胁,敲诈勒索钱财230元。

2、2020年6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北部湾广场对传销人员吴某实施威胁,敲诈勒索钱财200元。

3、2020年8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北部湾广场对传销人员卢某某实施威胁,敲诈勒索钱财300元。

被告人郑某某后被抓获归案,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郑某某处收缴其伪造的人民警察证1本及银行卡2张、手机2台。归案后,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照片、人口信息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学新

2021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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