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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敲诈勒索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76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区**村**巷**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游某某,云南**(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6月24日,李某甲拒绝再与郑某某进行交往。因无法联系上李某甲,同年6月25日7时许,郑某某便来到李某甲闺蜜被害人李某乙居住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房(以下简称**房)。郑某某使用李某乙的手机联系上李某甲,郑某某以报复李某乙为由威胁李某甲赶到**房。与此同时,郑某某损坏李某乙房间的沙发、鞋架、跑步机和风扇等物品,并砸坏李某乙的手机。李某甲来到**房后,郑某某将其拉到**房的一间卧室,强行扒去李某甲的衣服对其拍摄裸照,另郑某某拍摄李某甲手机通讯录中家属的联系方式声称将其裸照发送给其家属。郑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威胁李某乙写下了一张人民币10万元的欠条。案发后,李某甲于同日9时许报警,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至现场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被损坏的苹果8(64G)日行手机价格人民币1420元。涉案被损坏的跑步机、行李箱等物品无法出具价格认定意见。

2020年8月4日,被害人李某甲和李某乙对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2部;2.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借条模板,欠条,拍摄照片截图,谅解书;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郑某某敲诈勒索未遂,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依法可以比照敲诈勒索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春明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讯问笔录复印件。

5.涉案物品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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