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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敲诈勒索案)_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94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6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安徽省金寨县**镇**村**。2020年7月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1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左右,被害人阮某某及张某某(双方不认识)等人经中介介绍到被告人郑某某处借款,张某某向被告人郑某某借款1万元,阮某某未借到钱。到期后,因张某某未能还本付息且人无法找到,在明知阮某某未担保该笔借款的情况下,被告人郑某某要求阮某某偿还张某某所借的1万元,并将阮某某带至诸暨市菲比酒吧,采用威胁、殴打等方式强迫阮某某出具1万元的借条后才让其离开。之后,被告人郑某某依据该借条威胁阮某某还钱,阮某某先后支付给被告人郑某某共计8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退缴赃款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退赃发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阮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并予以并罚。故对被告人郑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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