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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12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镇**村**组**号。2020年3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德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德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郑某某准备在自己家山林内种植板栗树,为了不让红椿树影响以后板栗树的正常生长,擅自将位于德昌县**镇**村**组**梁处自己山林内的二株红椿树用刀砍的方式毁坏后,再使用农药喷洒在刀砍的伤口处将红椿树毁坏致死。经德昌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毁坏的2株红椿树已完全死亡,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1号红椿树树高为14米,胸径44厘米;2号红椿树树高13米,胸径42厘米。两株红椿树活立木蓄积1.83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4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德昌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郑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良成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德昌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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