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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污染环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五部刑诉〔2020〕Z197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码360312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芦溪县**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中旬开始,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等证件的情况下,租用庾志权位于本市黄江镇社贝村永泰二街16号的房子,聘用刘某某、梁某某、李某某三人进行电镀、生产螺丝。2019年10月7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黄江分局联合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设有电镀、除油、洗水工序和电镀槽、除油、洗水等设备产生废水,废水经地面流出厂外。广东省华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厂生产车间地面和厂外(生产车间西面)凹槽取水检测,检测结果废水中的氨氮超标7倍、锌超标123倍、总磷13.6倍等污染排放物,生产车间地面废水氨氮超标14.4倍、镍超标0.04倍、锌超107倍、总磷超标25.4倍、铅超标0.1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在逃人员信息表及户籍证明、证据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庾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华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叶舟

                            2020810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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