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19〕38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128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经营废桶收购,住浙江省桐乡市**镇**村**桥租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镇**村**号)。困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郑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桐乡市**镇**村**组**号后院,并雇佣工人一名,擅自从事各类废铁桶的收购、压缩、打包、销售等工作。2019年8月25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及询问,当场从现场及被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指使其儿子转移至**厂南侧**公路边查获废铁桶包14个,合计重量达11.08吨。经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认定,上述废铁桶均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代码900-041-49,危险特性为T/In)。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嘉兴市生态环保局移送的材料;
2. 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3. 证人沈某某、屈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危险废物认定意见书;
6. 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1.08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林福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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