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3********101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大街**号。曾因犯流氓罪于1984年被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被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1时32分,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辽H95A85黑色中华牌小型轿车沿辽河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市委门前时,被交警机动大队执勤民警拉下,现场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90mg/100ml,遂带其至营口市中心医院进行血液样本采集,2020年5月9日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0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园馨
检察官助理:鲁丹丹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营口市西市区**大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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