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31983********,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村**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9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福特牌小型轿车在本市二七区侯张线与紫玉路交叉口与多车发生碰撞后被逼停。公安民警赶至现场后将郑某某抓获。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醇含量为340.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供述;2.证人马某某、朱某甲、郭某某、朱某乙等人证言;3、户籍信息、案件受理经过、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报警记录、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润
检察员:吉利多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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