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郑某某,曾用名:无,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8241999********,拉祜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现住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04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月**日,被告人郑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小组往景谷县**KTV方向行驶,00时30分,行驶至**大道与**交叉路口20米处时,与罗某某驾驶的云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李某某)相撞,造成罗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民警将郑某某带至景谷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液送检。经检验,送检的郑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19.01mg/100ml血。经认定,郑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罗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血液提取照片、抢盗记录说明、摩托车合格证、收据;2.证人证言:查获经过、证人叶某某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度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系初犯、偶犯,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二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有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住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2.移送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清单一份。
3、社会调查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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