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70********,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江淮”牌冀******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丰南区一个制管厂门口时,与顺行的田某某驾驶的冀******、冀*****挂半挂车尾相撞,造成郑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提取其血液送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检出酒精84.59mg/100ml,系醉酒。因被告人郑某某对上述鉴定有异议,丰南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00mg/100ml,系醉酒。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等书证;
证人田某某证言;
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道路交通肇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意见书、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荣芬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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