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51979********,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唐山市开平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别克”牌冀*****号小型轿车,与庄某某驾驶的冀******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冀******号小型轿车乘车人郑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郑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25.85mg/100mg,系醉酒。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3.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的血液酒精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丰南区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肇事车辆照片;
5.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郑文泉
(院印)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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