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8〕5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系山东省宁津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5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沿宁津县城区正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江大街与正阳路十字路口时,与沿长江大街由东向西刘某某驾驶的鲁******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乘车人员高某某轻微伤、王某某轻伤二级,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该次事故经宁津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7年08月09日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郑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25.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等物证(照片);2.被告人郑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出具的物证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宪海
2018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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