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9〕47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05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里**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5月8日被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6日被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8月30日被释放;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犯罪
2019年5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一辆红色125型号摩托车来到瓦房店市**乡**村**屯**号姜某某家行窃,在盗取人民币210元后被姜某某发现并逃跑,郑某某为抗拒抓捕左手从腰间拔出一把尖刀,右手拿一把剪子一边朝姜某某等人挥舞一边大喊“我是杀人犯”,后姜某某等人用木棒将郑某某尖刀打掉并将其抓获。
二.盗窃犯罪
1.2019年5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一辆红色125型号摩托车来到瓦房店市**乡**村**屯**号张某某家,被告人郑某某从张某某家后窗跳进屋内后从东屋衣柜包内盗窃人民币170元后从原路逃走。
2.2018年10月一天上午,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瓦房店市**乡**村**屯**号谢某某家,被告人郑某某从谢某某家东侧墙头跳入院内后从前门进入屋里,在东屋炕边墙上一布包内盗窃人民币550元后从后门逃走。
3.2019年4月初一天下午,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瓦房店市**乡**村**屯**号钱某某家,被告人郑某某从钱某某家正面窗户进入屋内后对屋内物品进行翻动,未盗窃到财物后原路逃走。
4.2018年5月10日左右一天上午,被告人郑某某来到瓦房店市**乡**村**屯**号于某甲家,被告人郑某某从于某甲家后窗跳进屋内,在西屋炕上衣服内盗窃人民币400元后从原路逃走。
5.2018年5月末一天上午,被告人郑某某来到瓦房店市**乡**村**屯**号李某某家,被告人郑某某用剪子将李某某家后窗别开后进入屋内,在东屋柜边一个木制盒子里盗窃人民币600元后从原路逃走。
6.2018年6月初一天,被告人郑某某来到瓦房店市**乡**村**屯**号于某乙家,被告人郑某某从于某乙家后窗跳进屋内对家中物品进行翻动,未盗窃到财物后从原路逃走。
7.2018年8月26日上午,被告人郑某某来到瓦房店市**乡**村**屯**号郭某某家,被告人郑某某用剪子别开后窗进入屋内后从北屋冰箱内盗窃两条软盒玉溪烟逃走,经瓦房店市烟草公司证明,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460元。
8.2018年4月末一天上午,被告人郑某某来到瓦房店市**乡**村**屯**号于某丙家,被告人郑某某用剪子把后窗别开后进入屋内,将西屋床单下面的人民币1800元现金盗走。
9.2019年4月上旬一天中午,被告人郑某某来到瓦房店市**乡**村**屯**号周某甲,被告人郑某某从后门进入屋内,将屋内的20个一元硬币盗走。
10.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郑某某来到瓦房店市**乡**村**屯**号周某乙家,被告人郑某某从西墙头跳进院里,从前窗进入屋内,将屋内价值20个一元硬币盗走。
11.2018年6月末一天,被告人郑某某来到瓦房店市**乡**村**屯**号刘某甲家,被告人郑某某从后窗进入刘某甲家,将电视柜、衣服柜翻动后未盗窃到财物离开。
12.2018年6月末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来到瓦房店市**乡**村**屯**号刘某乙家,被告人郑某某从后窗进入刘某乙家,将电视柜、睡觉屋子的床翻动后未盗窃到财物离开。
13.2018年6月末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来到瓦房店市**乡**村**屯**号刘某丙家,被告人郑某某从后窗进入刘某丙家,将刘某丙家翻动后未盗窃到财物后离开。
14.2018年6月末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来到瓦房店市**乡**村**屯**号刘某丁家,被告人郑某某从后窗进入刘某丁家,将刘某丁屋内塑料瓶内的100元硬币盗走。
15.2018年6月末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来到瓦房店市**乡**村**屯**号王某某家,被告人郑某某从后窗进入王某某家,将西屋木头箱锁撬开后将箱内的10元人民币盗走。
16.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瓦房店市**乡**村**屯**号陈某甲家,被告人郑某某拉开后窗进入屋内,将东屋箱底下的人民币1700元现金和东屋床上衣服内人民币3000元现金以及窗台上的两条云烟、一条南京牌香烟盗走。经瓦房店市烟草公司证明,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20元。
17.2019年4月一天,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瓦房店市**乡**村**屯**号姚某某家,被告人郑某某从前窗进入屋内,将西屋炕底下“放气眼“里的人民币1700元现金和东屋衣服兜里的人民币400元现金盗走。
18.2019年4月初一天,被告人郑某某来到瓦房店市瓦房店市**乡**村**屯**号陈某乙家,被告人郑某某从后门进入屋内,在东屋墙上挂着的一布兜内将一条人民大会堂牌香烟盗走。经瓦房店市烟草公司证明,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30元。
19.2018年5、6月一天上午,被告人郑某某来到瓦房店市**乡**村**屯**号梁某某家,被告人郑某某把后窗用剪子别开后进入屋内,将屋内柜边一个塑料瓶内100元硬币盗走。
20.2019年3月末一天,被告人郑某某来到瓦房店市**乡**村**屯**号刘某丁家,被告人郑某某从东面墙头跳进院内用工具将前窗别开后进入屋内,将西屋柜里一条保暖内裤、一条牛仔裤及后屋桌下盆里的一盒长白山牌香烟盗走。经瓦房店市烟草公司证明,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8元,保暖内裤和牛仔裤无法估价。
21.2019年3月末一天,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瓦房店市**乡**村**屯**号窦某某家,被告人郑某某拽开窦某某家后门进入屋内,从西屋柜里一包内盗窃人民币700元后逃走。
22.2018年4月初一天上午,被告人郑某某来到**镇**村**屯**号徐某某,被告人郑某某从后窗进入屋内,将东屋被褥翻动后未盗窃到财物后离开。
23.2018年10月一天下午, ,被告人郑某某来到瓦房店市**镇**村**屯**号田某某家,被告人郑某某拉开后窗进入屋内,将西屋炕上10斤花生和东屋柜里三盒人民大会堂、一盒利群、一盒芙蓉王牌香烟盗走。经瓦房店市烟草公司证明,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78元,花生无法估价。
24.2018年10月一天,被告人郑某某来到瓦房店市**镇**村**屯**号顾某某家,被告人郑某某从后窗进入屋内后将东屋炕上20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
25.2018年10月一天,被告人郑某某来到瓦房店市**镇**村**屯**号江某某家,被告人郑某某从西墙头跳进江某某家院里从前窗进入屋内,将屋内翻动未盗窃到财物后离开。
26.2018年10月一天,被告人郑某某来到瓦房店市**镇**村**屯**号孙某某家,被告人郑某某拉开前窗进入屋内,将西屋柜上的一条利群牌香烟、一条软盒玉溪牌香烟以及一条黄色包装软盒红梅牌香烟盗走。经瓦房店市烟草公司证明,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430元。
27.2018年10月一天,被告人郑某某来到瓦房店市**镇**村**屯**号王某甲家,被告人郑某某从西墙跳进院内从前窗进屋后对屋内物品进行翻动,未盗窃到财物后离开。
28.2018年5月一天,被告人郑某某来到瓦房店市**镇**村**屯**号陈某乙家,被告人郑某某从后窗进入屋内,将西屋衣架上衣服内的10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
29.2018年5月一天,被告人郑某某来到瓦房店市**镇**村**屯**号王某乙家,被告人郑某某从后窗进入屋内,将西屋床下抽屉里人民币1000元现金盗走。
30.2018年10月中旬一天,被告人郑某某来到瓦房店市**镇**村**屯**号邹某某家,被告人郑某某从后窗进入屋内后将东屋衣柜里的1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
31.2018年10月一天,被告人郑某某来到瓦房店市**镇**村**屯**号程某某家,被告人郑某某将后窗用工具撬开后进入屋内,将一楼西屋柜边的两盒云烟牌香烟和两盒七星牌香烟盗走。经瓦房店市烟草公司证明,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60元。
32.2018年5月下旬一天,被告人郑某某来到瓦房店市**村**屯**号费某某家,被告人郑某某从前窗进入屋内,将衣柜和抽屉翻动,并从衣服兜里盗走人民币100元现金。
33.2018年9月中旬一天,被告人郑某某来到瓦房店市**乡**村**屯**号陈某丙家,被告人郑某某从后窗进入屋内,将东屋沙发垫底下的人民币200元现金盗走。
34.2018年10月一天,被告人郑某某来到瓦房店市**乡**村**屯**号王某丙,被告人郑某某从后窗进入屋内将东屋一个塑料瓶子里的100元硬币盗走。
35.2018年6月一天,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瓦房店市**镇**村**屯**号赵某某家,被告人郑某某从前窗进入屋内,将东屋土炕地板革下的人民币800元现金盗窃后逃走。
36.2018年6月一天,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瓦房店市**镇**村**屯**号高某某家,被告人郑某某从后门进入屋内,将东屋桌子抽屉内的人民币600元现金盗窃后逃走。
37.2018年6月一天,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瓦房店市**镇**村**屯**号刘某丁家,被告人郑某某从前窗跳进屋内,将东屋财神爷神像下压着的一张100元人民币现金盗窃后逃走。
38.2018年6月一天,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瓦房店市**镇**村**屯**号崔某某家,被告人郑某某从一楼窗户跳进屋内,将一楼西屋柜边的7盒利群牌香烟盗窃后逃走。经瓦房店市烟草公司证明,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98元。
39.2018年10月一天,被告人郑某某来到瓦房店市**镇**村**屯**号范某某家,被告人郑某某将后窗铁丝网踹掉后从后窗进入屋内,将东屋柜中被褥里夹的20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
40.2018年10月一天,被告人郑某某来到瓦房店市**镇**村**屯**号王某丙家,被告人郑某某从后门进入到屋内,将西屋柜中被褥里夹的一张10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
41.2018年6、7月一天,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瓦房店市**镇**村**屯**号于某某家,被告人郑某某将后门插销别开后进入屋内,正在行窃时被于某某发现,被告人郑某某便从后门逃跑,事后经于某某清点未发现财物丢失。
42.2018年6月一天,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瓦房店市**镇**村**屯**号李某乙家,被告人郑某某从后窗进入屋内,将东屋床头柜里两盒硬盒红塔山牌香烟盗走。经瓦房店市烟草公司证明,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0元。
43.2018年6月一天,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瓦房店市**镇**村**屯**号夏某某家,被告人郑某某从前窗进入屋内,将西屋炕上一条云牌香烟盗走。经瓦房店市烟草公司证明,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00元。
44.2018年7月一天,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瓦房店市**镇**村**屯**号马某某家,被告人郑某某从后窗进入屋内,将东屋炕沿下两条黄山牌香烟盗走。经瓦房店市烟草公司证明,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40元。
45.2018年7月一天,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瓦房店市**镇**村**屯**号董某某家,被告人郑某某用工具将董某某家后窗撬开后进入屋内,将东屋地下立柜抽屉翻动后未盗窃到财物后离开。
46.2018年7月一天,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瓦房店市**镇**村**屯**号马**家,被告人郑某某从后窗进入屋内,将东屋衣柜里的衣服翻动后未盗窃到财物离开。
综上,被告人郑某某共实施盗窃犯罪46起,盗窃财物166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隋某甲、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姜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5.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入户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威胁被害人,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被告人郑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郑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应当对被告人郑某某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北凝
代理检察员: 荣 艳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移送诉讼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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