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厦门市**区**镇**里**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为盗窃财物进入本市**区**里**号一楼,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放置于客厅沙发上的现金人民币30元和一部价值人民币1289元的“OPPO”牌手机,后于9月1日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在同安区马巷镇将手机销赃。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上列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手机被公安机关追缴,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在拘役三个月到四个月的期间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张继斌
检 察 员:武 讲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刑事速裁案件被告人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4.监控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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