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住繁峙县**乡**村**排**号。该曾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于2009年6月15日被繁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吸毒被繁峙县公安局于2017年行政拘留5日,因吸毒被原平市公安局于2017年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被灵丘县公安局于2018年8月17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8日被五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5日,被五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五台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并于次日送至五台县看守所,经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五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五台县公安局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通知公安机关调取证据,公安机关进一步调取有关书证。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五台县豆村镇兴坪村村民王某某、姚某某、杨某某三家房屋相邻,三人均于2018年3月27日上午8时40分许至10时许相继锁门离开各自家中。被告人郑某某于当日上午到达豆村镇兴坪村附近,其采用撬大门门锁、用小木棍堵塞大门锁芯的手段,到王某某、姚某某、杨某某三家实施盗窃。五台县公安局刑事技术中队进行现场勘查,三家均有被翻动的痕迹,并对遗留在王某某家门窗玻璃上的指纹提取入库。2020年5月6日,忻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处比中豆村镇兴坪村被盗案系郑某某所为,并经五台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现场提取的指印与郑某某黑色油墨捺印指纹是同一人所留。
被害人王某某报称其家中被盗现金两万一千多元、银手镯1副、玉石烟嘴1个。被害人姚某某报称其家中被盗“袁世凯”头像银元6块、现金200元、银手镯1副、银戒指1枚。被害人杨某某报称其家中被盗现金600元、银手镯1副、银项链1条、木制佛像一尊、毛主席头像纪念章一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来建国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五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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