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5〕28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号。2013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4月21日因涉嫌盗窃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2015年5月29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份一日晚上凌晨左右,被告人郑某某从永城市东城区雪枫路“锦鼎源”火锅店后窗户翻进一楼大厅内,趁服务员刘某某在大厅沙发上熟睡之机,将其放置于椅子上的裙子内的170元现金盗走。

2014年9月19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郑某某再次从永城市东城区雪枫路“锦鼎源”火锅店后窗户翻进一楼大厅内,趁服务员刘某某在大厅沙发上熟睡之机,将其裙子内的3000余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武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芳

陈 敏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