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份一日晚上凌晨左右,被告人郑某某从永城市东城区雪枫路“锦鼎源”火锅店后窗户翻进一楼大厅内,趁服务员刘某某在大厅沙发上熟睡之机,将其放置于椅子上的裙子内的170元现金盗走。
2014年9月19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郑某某再次从永城市东城区雪枫路“锦鼎源”火锅店后窗户翻进一楼大厅内,趁服务员刘某某在大厅沙发上熟睡之机,将其裙子内的3000余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武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芳
陈 敏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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