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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涉嫌盗窃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82198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住********号,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郑某甲经事先预谋,驾驶电动车到一个村,趁李某某家中无人之机,从北门进入户内盗窃现金1900余元,所盗赃款被其吃喝挥霍。

2、2019年9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郑某甲经事先预谋,驾驶电动车到一个村,趁刘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采取翻墙入院、钻窗入室的手段进行入户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2000余元,戒指一枚。被告人郑某甲将戒指丢弃,所盗赃款大部分吃喝挥霍,剩余现金2100元被公安机关扣押。

3、2019年9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郑某甲经事先预谋,驾驶电动车到一个村,趁郑某乙家中无人之机,采取翻墙入院、钻窗入室的手段进行入户内,盗窃现金3600余元。被告人郑某甲将所盗赃款用于生活消费,并购买手机一部(已扣押),剩余现金414元被公安机关扣押。

综上,被告人郑某甲盗窃作案3起,盗窃现金共计27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照片;

2证人马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被告人郑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玲

(院印)

2020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郑某甲现押于丰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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