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郑某甲经事先预谋,驾驶电动车到一个村,趁李某某家中无人之机,从北门进入户内盗窃现金1900余元,所盗赃款被其吃喝挥霍。
2、2019年9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郑某甲经事先预谋,驾驶电动车到一个村,趁刘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采取翻墙入院、钻窗入室的手段进行入户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2000余元,戒指一枚。被告人郑某甲将戒指丢弃,所盗赃款大部分吃喝挥霍,剩余现金2100元被公安机关扣押。
3、2019年9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郑某甲经事先预谋,驾驶电动车到一个村,趁郑某乙家中无人之机,采取翻墙入院、钻窗入室的手段进行入户内,盗窃现金3600余元。被告人郑某甲将所盗赃款用于生活消费,并购买手机一部(已扣押),剩余现金414元被公安机关扣押。
综上,被告人郑某甲盗窃作案3起,盗窃现金共计27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照片;
2证人马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被告人郑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志玲
(院印)
附:1.被告人郑某甲现押于丰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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