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19〕32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393X,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县**派出所**镇**村**号,现住湖北省**市**区**小区**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抓获归案,2019年10月24日临时羁押于黑龙江省大庆市第二看守所,于2019年10月2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法定时限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3日,德惠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将以通过免费赠送老年人健步鞋,领鞋后又以免费赠礼品为名将老年人引诱至事先安排好的地点,播放事先录制好的有关老年人保健方面内容的宣传片,对老年人进行洗脑,由假冒**“**公司派来的讲师主持,谎称活动为保健品企业搞的爱心捐赠公益活动,以先卖给老年人保健品后多返钱的方式诱惑老年人,给老年人造成购买金枪鱼油产品就赠送120元红包、貔貅1个,电饭煲1个,野山参1个,以此骗取钱财的德惠市****生活馆的刘某某等人(已判刑)抓获。经过进一步侦查得知,被告人郑某某是**公司讲师,并且在2018年4月21日来到德惠市****生活馆进行督导主持,在德惠市4天,经过他的宣讲,2018年4月25日,德惠市****生活馆销售出14套金枪鱼油,价值人民币五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在逃,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抓获经过、同案刘某某、王某某等人供述;
3被害人孙某某、于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作为**公司的督导,在德惠市****生活馆进行督导主持期间,帮助该公司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继坤
2019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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