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18〕12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身份证号码432427********5110,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石门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8年3月15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某某在未办理民用持枪证的情况下,持有爷爷去世后留下来的火铳至今。期间,郑某某经常用该火铳狩猎。2018年3月15日,郑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所持有火铳。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认定:该火铳是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的发火武器,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3.物证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德宏
2018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5****3885)
2、本案案卷三册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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