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滥伐林木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镇**村**庄**号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汝南县森林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汝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将汝南县**镇**村**庄庄南、东西排水沟边的48棵杨树滥伐。后经汝南县林业局工程师鉴定:被滥伐的48棵杨树立木材积为14.354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胡**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军朋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汝南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