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91950********,汉族,农民,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东至县龙泉镇,住东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东至县龙泉镇**村**组“黄土冲内垅左边”山场原是被告人郑某某的大家庭共有,2009年分山时全家商定将这块山场作为郑某某夫妇日后养老用,山场登记在郑某某儿子郑某乙名下,山场砍完后山皮归郑某乙所有。2017年8月份,被告人郑某某以筹钱治病为由,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以其堂弟郑某丙为首的砍工在四、五天内将该山场的树木全部砍光,砍伐的树木由被告人郑某某喊来其子郑某丁和郑某乙二人开三轮车拉走出售,杂树杂柴全部卖给了龙泉大厂,杉树全部卖给了龙泉镇黄荆港村的春根带锯厂,最后郑某乙将扣除砍工工资和运费后剩下的4000元树款交给郑某某。
2020年8月10日,东至县林业技术人员出具鉴定意见:东至县龙泉镇高林村新湖组郑某乙户“黄土冲内垅左边”山场采伐面积12.5亩,采伐蓄积25.26立方米,其中阔叶树20.89立方米,杉木4.37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7月4日接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如实陈述了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等书证;2.郑某乙、郑某丁、郑某丙、宋某某、郑某甲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新桐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147952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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