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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广东省四会市**镇**乡村**村**号。因本案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四会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郑某某向罗某某购买其种植的位于四会市龙甫镇**村委会“**坳”山的桉树。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郑某某在未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砍伐许可手续的前提下,雇请工人到四会市龙甫镇**村委会“**坳”山砍伐桉树。经鉴定,“**坳”山被砍伐的林木树种是桉树,株数为560株,采伐面积为6亩,蓄积为45.4133立方米,出材量为31.7893立方米。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山地租赁合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罗某某、梁伦智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作案现场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树蓁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全案证据材料叁册、光盘壹张随案移送;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叁份;

3.被告人郑某某联系方式: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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