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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滥伐林木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四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53********,汉族,初识文化,务农,住福建省福安市**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农历7月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为偿还债务,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吴某乙、吴某丙、戴某某、吴某丁(已去世)等人在福安市**镇**村**“**杉木”、“***”山场砍伐林木。经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该二处山场被伐林木为241株(杉木239株,阔叶树2株),林木的总蓄积量为25.8097立方米。其中“**杉木”山场被伐林木222株(杉木220株、阔叶树2株),林木蓄积量21.9852立方米;“***”山场被伐林木19株,均为杉木,林木蓄积量3.8245立方米。

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将“***”山场砍伐的林木卖给黄某甲,得款人民币400元。因“**杉木”山场的部分林木权属存在争议,该山场被伐林木一直放置于该山场。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郑某某自愿承诺进行补植复绿,并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人民币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郑某某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福安市林业局出具的证明、福安市**林业站出具的权属证明、福安市**镇**村滥伐林木异地造林修复实施方案、生态修复协议、存款证明书、储蓄卡复印件、福安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戴某某、黄某甲、陈某某、黄某乙、毛某某、雷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供述;

4.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及被告人郑某某现场辨认笔录、照片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森林保护法律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小洁

检察官助理 阮彬娟

2020年8月31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9********,181********;

2.侦查卷叁册265页,检察卷壹册3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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