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滥伐林木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五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住浙江省******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受王某甲委托到青田县**乡**村山场上砍伐林木。被告人郑某某从委托人王某甲处拿到林木采伐证后,在未核对清楚采伐证四至范围情况下,擅自指使工人上山砍伐林木,导致大量未经审批的林木被砍伐。经鉴定:滥伐林木397株,材积49.2383立方米,蓄积82.0658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自愿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情况说明、归案经过、票据、林木采伐许可证、协议书、承包综合开发合同、责任山清册、注销户口证明、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材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票据;

  2.证人证言:证人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留某甲、陈某某、金某某、麻某甲、麻某乙、绍某某、叶某甲、叶某乙、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丙、蒋某甲、留某乙、叶某丁、留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青山林鉴〔2019〕第040号叶某丙被滥伐林木案件技术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证实:被滥伐林木现场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良杰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