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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滥伐林木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1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奈曼旗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奈曼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先后在奈曼旗**镇**村、**村三户村民处购买了杨树。郑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杨树全部采伐,并将林木卖给辽宁省阜新市木材加工厂。具体明细如下:

1.2019年2月末,被告人郑某某在奈曼旗**镇**村购买了段某某家住宅西侧和北侧的256株杨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265株杨树全部采伐,滥伐林木蓄积28.8768立方米;

2.2019年3月10日,郑某某在**镇**村购买了徐某某家住宅四周林地内的106株杨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106株杨树全部采伐,滥伐林木蓄积24.1574立方米。

3.2019年3月10日,郑某某在**镇**村购买了韩某某家住宅东北侧院墙边和住宅北侧40米处树园子内的39株杨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39株杨树全部采伐,滥伐林木蓄积5.0652立方米;

综上,经林业工程师鉴定,郑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共采伐杨树410株,林木蓄积为58.099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林木采伐许可证复印件;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林木蓄积测算、奈森公(刑)鉴通字{2019}11号鉴定意见通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某某违法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蓄积58.099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块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伟丽

检察官助理:李海全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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