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爆炸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56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02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杭州市萧山区**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泉市**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 年3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喝酒后因个人债务问题产生引爆加油站的念头,其打车至杭州市萧山区**街道**路**加油站,在加油站内拿起加油机上油枪,并从衣服内掏出打火机欲点燃油枪引发爆炸,后被加油站工作人员制止而未能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一只;

2、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医院放射科检查报告单,新冠肺炎检测报告,医院诊断证明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马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欲以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崇杰

  2020年4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