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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鄯检一部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4031,汉族,初中一年级,个体,群众,非党员、非人大代表、无前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蓼沿乡某某村某某路29号,住鄯善县新城西路,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本案由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沈江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5日01时35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新A*****号灰色奥德赛牌小型轿车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鄯善县新城841号报警点前路段时,被鄯善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血液中酒精检测,检出乙醇含量为144.5mg/10O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口信息、酒后驾驶机动车查获登记表;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

因被告人郑某某具备到案后认罪认罚及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宽、从轻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鄯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莹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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