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525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路**号,现住河源市源城区**路**大厦。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粤PA6410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万绿大道路段时,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郑某某进行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结果为163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为150.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结果、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无证在道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宋子安
检察官助理 刘鹏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郑奕元(1331824****)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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