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01982********,汉族,大专文化,原龙海市****所***,户籍所在地漳州市芗城区****路**号**幢**室,住漳州市芗城区**幢**室。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龙海市****所*****期间,对其监管对象黄某某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黄某某在未履行请销假手续的情况下离开龙海市至厦门市诈骗他人财物人民币128万元,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信息表、劳动合同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龙海市*****所*****期间,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其监管对象脱离监管,诈骗他人财物人民币128万元,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志玲
检察官助理:黄曙红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335页。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个。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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