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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玩忽职守案)_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来检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5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58********,汉族,高中文化,2011年3月至2017年10月被来凤**林场聘用为**林场**山林队兼职护林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住来凤县******山,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来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凤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3月2017年10月,被告人郑某某任国有**林场**山林队护林员,不认真履行**山林队的森林管护职责,导致张某某等人(已被判处刑罚)2013年至2017年8月14日在来凤县国有**林场**山林队盗伐林木,盗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共计1312.8立方米,毁林面积58.4亩,造成经济损失41.5173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郑某某任职说明,护林员工资发放表,来凤县人民法院“(2018)鄂2827刑初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8)鄂2827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郑某某、余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某某任来凤县国有**林场**山林队兼职护林员期间,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在被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拥军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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