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路**号**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三水区看守所。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2月20日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24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提供场所,雇用黄某甲、黄某乙、冼某某、黄某丙、陈某某(上述5人已起诉)在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小区**座**房(业主:郑某某)组装假冒RICHARD MILLE、FRANCK MULLER、ROLEX注册商标手表,工人居住**房业主系郑某某的姐姐。被告人郑某某负责发放黄某乙、冼某某、黄某丙工资,偶尔运送零配件、送货;黄某甲负责陈某某的工资发放、该加工点的日常管理、组建微信群接收订单、送货。黄某甲将假冒名牌手表用一黑色背包装好,驾驶郑某某提供的大众牌粤G2****汽车(车主系郑某某父亲)送货到广州三元里,有时直接交给郑某某,货款由郑某某负责。黄某甲第二天送货时以钢材质的40元一只、陶瓷材质的45元一只、碳纤维的50元一只的价格收取前一天手表的加工费,所组装的假冒注册商标手表销售价每只200-500元、均价350元/只。经查明,2019年5月6日至6月24日手表订单数量约为3339只。案发当天现场查获假冒理查德米勒和法兰穆勒手表一批(22款,114只),对应的真品市场销售总价值为人民币176984650元。制假窝点平均每日组装手表30只,郑某某累计生产、销售假冒上述品牌的手表3300只,非法经营数额115.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报案人胡某某陈述;4.证人黄某甲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未经注册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销售金额115.5万元,侵犯知识产权,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展宏
2020年2月26日
附:
1.卷宗四册、光盘九张;
2.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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