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02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街道办事处*街*号*单元*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龙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郑某某在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西上庄村租住房里或自家门市内,先后三次利用硫磺熏制自制的绿豆粉皮、粉丝、粉皮块共计900余斤,并销售到安阳市内多家门店。
1、2020年1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将用硫磺熏制后的绿豆粉皮、粉丝,销售到安阳市文峰区*众超市,其中1斤装粉皮块5袋、1斤装粉皮丝(宽)5袋,共计10斤。经检测,吉众超市袋装粉皮块二氧化硫残留量为0.062g/kg,袋装粉皮丝(宽)二氧化硫残留量为0.023g/kg。
2、2020年5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将用硫磺熏制后的绿豆粉皮,销售到安阳市**优品超市安钢店和世纪名城店1斤装绿豆粉皮200袋、礼品盒装绿豆粉皮3斤装20箱、4斤装20箱、5斤装20箱,共计440斤。经检测,粉皮二氧化硫残留量为0.102g/kg。
3、2020年6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将用硫磺熏制后的绿豆粉皮,销售到安阳市文峰区**商贸门市部(张*有烧鸡店),其中礼品盒装绿豆粉皮4斤装10箱,共计40斤。经检测,粉皮二氧化硫残留量为0.046g/kg。
4、2020年7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将用硫磺熏制后的绿豆粉皮,销售到安阳市龙安区**百货超市,其中1斤装绿豆粉皮20袋,共计20斤。经检测,粉皮二氧化硫残留量为0.096g/kg。
5、2020年7月以来,被告人郑某某将用硫磺熏制后的绿豆粉皮,销售到殷都区“好**”特产店,其中礼品盒装绿豆粉皮1斤装20袋、5斤装50箱,共计270斤。均已销售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检验报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二氧化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江华
检察官助理:申晓林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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