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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伐林木案)(公开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8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安徽省岳西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郑某甲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岳西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郑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甲为了培植茯苓,在被害人余某甲(**镇**村人)和余某乙(**镇**村人)不知情的情况下,2019年农历腊月份至余某甲和余某乙家山场砍伐松树,余某甲和余某乙家山场均位于**镇**村**组,山场名均为“**”山场。被告人郑某甲先后在余某甲家山场砍伐松树19株,在余某乙家山场砍伐松树14株。后被告人郑某甲将在余某甲山场砍伐的松原木堆放至“胡笼口”路边和郑某乙干田边,将在余某乙山场砍伐的松原木堆放至郑某甲家“胡笼淌”干地和郑某丙家老屋基,以上堆放的松原木均被郑某甲去枝桠、锯断并去皮。后经岳西县**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鉴定,以上四处地点堆放的松原木合计117件,合计原木材积为3.151立方米,折合立木材积为5.2517立方米。其中余某甲山场被砍伐的19株松树原木材积为1.3437立方米,折合立木材积为2.2395立方米,余某乙山场被砍伐的14株松树原木材积为1.8073立方米,折合立木材积为3.0122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已赔偿被害人余某甲和余某乙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2月7日,被告人郑某甲被岳西县森林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余某丙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余某甲、余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岳西县**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出具的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球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在其住处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以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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