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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伐林木案)(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普通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8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现住吉林省池西区,无职业。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长白山公安局池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白山公安局池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12月04日15时许、12月05日10时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雇佣天宇祥木业木材加工厂的工人刘某某、于某甲将位于池西区西参村黄泥河南岸于某乙家中种植的树木采伐。

经鉴定,采伐的林木共计96株,其中人工杨树88株,杂树8株,立木蓄积11.721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 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 证人李某某、刘某某、于某甲、于某乙的证言;

(三)松江河林业有限公司规划设计管理处鉴定报告;

(四)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五)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于代红

2020年4月16日

附:1、卷宗叁册;

2、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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