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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刑诉〔2017〕26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3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24日被凤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侯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6年7月1日,被告人郑某某的朋友徐某某找其借钱,因其没钱遂答应徐某某用其购买的1辆奔驰车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被告人郑某某与徐某某、陆某某找到经营汽车抵押贷款公司的被害人李某甲,由陆某某出面与李某甲签订了车辆抵押贷款合同,从李某甲处借款12万元,并将奔驰轿车抵押给李某甲。2016年7月7日,在明知没有偿还借款的情况下,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李某乙联系谎称要还款取车,李某乙信以为真,与郑某某约定在本市万达广场还款取车。后郑兵兵趁李某乙将该车停放在万达广场地下停车场离开到公司办事之际,让随同其前去的马某某(该马并不知情)用备用钥匙将该奔驰车开走,并于次日将车卖掉。12万元欠款至今未还。

二、故意伤害罪。

2016年5月3日21时许,在凤阳县**期南门门口,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被告人郑某某将被害人胡某某打伤。2016年6月6日,经凤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胡某某对郑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质押借款合同、银行卡流水、车辆过户信息、抓获经过、入所健康体检表、现场方位示意图、受伤照片、现场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凤阳县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接受证据清单、CT检查报告单、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凤阳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

2.证人江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等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未还钱的情况下,采用秘密手段私自将抵押车辆盗走,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常海艳

2017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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