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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诈骗案)(公开版)_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1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一次十五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郑某某谎称与被害人常某某处对象,以其承包的安阳市殷都区文源绿岛外墙保温工程需要给工人发工资等为由,骗取常某某8000元。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安阳市殷都区**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常某某的家中,将常某某放在卧室床头柜的手镯和两条项链盗走。经鉴定,涉案的手镯、项链价值人民币24875元。

2020年1月6日,郑某某家属赔偿了常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常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4.证人姚某某等人证言;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辨认笔录;8.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利萍

    2019年414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

3.案卷材料和证据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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