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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镇**组**号,捕前住四川省渠县**镇**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9日被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6年3月15日被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7年10月24日被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批准,于次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来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路**号**房**楼处,发现被害人田某某居住的出租屋卷闸门未关,郑某某趁人不备秘密进入田某某居住的房间内,将田某某放于床上的一部OPPOA9牌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后以300元的价格将盗窃的手机卖给他人。被盗手机型号为OPPO(A9)牌,于2019年5月8日购买,时购价1999元,2020年7月6日经铜仁市碧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琴

                              检察官助理 杨璐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诉讼卷宗1册,破案报告1份、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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