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627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乡**行政村**庄。因犯抢劫罪2013年9月18日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2019年10月12日被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分局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至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到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公司大门东侧路北的人行道上,将一辆黑色踏板两轮“源派”牌电动车盗走。在更换新锁后,于第二天上午以600元的价格卖给文明路与黄河路路口一家店名为“**”的电动车修理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68元。
2、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郑某某到周口市川汇区五一路**宾馆门口,将被害人杨某某一辆黑色爱玛牌两轮牌电动车盗走,后被告人将该车卖掉。该电动车车是被害人杨某某于2019年7月份以3000元价格购买。
3、2019年10月6日晚,被告人郑某某到周口市川汇区**商城西边“邮政储蓄银行”拐角处将被害人苑某甲一辆灰白色踏板样式的“欧蒙”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第二天上午,被告人郑某某将该车以300元价格卖到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与长青街交叉口南边路西的一家电动车修理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59元。
4、2019年10月9日晚,被告人郑某某到周口市川汇区**集团对面的胡同内的一家宾馆门口,将被害人苑某乙一辆浅白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后以400元价格卖给五一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南边路西一家电动车维修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62元。
5、2019年10月10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邮政储蓄银行”门口,在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白色“超威”电动车时,被被害人发现,后被告人骑该电动车逃走,在骑到五一路与交通路口附近时,被害人张某某骑电动车追上,郑某某丢下车子跑走,手机也被摔掉。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5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杨某某、苑某甲、苑某乙等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彭某某、许某某证言;
4、书 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单、抓获经过等;
5、鉴定意见:周口市川汇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袁全
二O二O年一月九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卷宗1册,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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