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铁检刑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沅江市,公民身份号码4309811960********,汉族,农民,文盲,住湖南省沅江市**镇**村**组**号。198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被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年6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铁路公安局赣州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南昌铁路公安局赣州公安处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杨建,广东华商(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昌铁路公安局赣州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分别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日2时38分许,在海口至哈尔滨西的Z112次列车运行到茂名至肇庆区间时,被告人郑某某在加1车厢15-17号座位处趁被害人许某某熟睡之际,用右手将许系在腰上的黄色腰包拉链拉开,从内盗出现金人民币1126元,并将赃款放入自己的钱包内后逃离现场。
当日4时05分公安人员在4号硬座车厢115号座位处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其归案后到盗窃事实供认不讳。涉案钱款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视频来源说明、现场指认照片、车票及身份证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案发当日车厢视频监控、财物返还视频和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11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政球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多次盗窃前科,酌情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方艳
检察官助理:孙心怡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南昌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七十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5.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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