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1199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桐柏县月河镇**村**庄**号。2016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6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到南阳市宛城区**小区,对该小区地下室采取踹门方式进入实施盗窃,共踹开三四家地下室门,在将被害人曲某某家地下室踹开后,盗走水晶五粮液三瓶,后以2000元价格卖给刘某某所开的**名烟名酒店,所得赃款挥霍。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退失主。
经价格认证,被盗白酒价值41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曲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有盗窃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赃物已追退失主,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涛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全案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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