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刑诉〔2016〕16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11196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2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抢劫罪,于1989年6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曾因犯盗窃罪,2009年1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2012年3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十个月;曾因犯盗窃罪,2013年2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盗窃罪,2014年8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曾因犯盗窃罪,2015年7月14日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3月1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3月22日本院批捕,被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经开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2日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溜至蚌埠市戴湖桃李园东门对面菜场北门口,将停放在菜场北门口未上锁的金彭牌银色电动三轮车(型号:JP500DQZH)车头锁强行撬开后盗走。该电动三轮车为2014年8月20日以3900元购买,另花费300余元安装了一个黄色挡雨棚。2016年3月17日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文件蚌价证鉴[2016]77号鉴定结论书,鉴定价值为:2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入所健康体检表、刑事判决书、离监犯综合信息表、电动车发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资质材料等;
2.被害人孟某某陈述;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关于被盗电动三轮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5.指认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 顾月月
2016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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