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65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721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住**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7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窜至本市**镇**社区**网咖,见被害人方某某在139号机位睡觉,将方置于身旁的一部苹果牌手机(价值1182.17)和手提包内的一张银行卡、一张身份证盗走,后郑将方微信钱包里的392元扫码至其微信上,还用方的微信诈骗方的朋友杨某某转账200元后扫码至其微信上。破案后,起回被盗手机、身份证、银行卡并发还被害人。
二、2020年7月31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窜至**镇**社区**广场**网咖**楼,见被害人张某某在57号机位睡觉,将张置于身旁的一部VIVO牌手机(价值680元)盗走,后销赃。破案后,起回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公安人员于2020年8月3日在**镇**社区**街**号**住宿**房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方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法,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策榕
检察官助理:冯彦来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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