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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6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厝**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中学路口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的出租屋外,乘屋内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屋内的不锈钢蒸笼、煤气瓶、电视机、洗衣机等物品(价值人民币2122元)。作案后,被告人郑某某将盗得物品藏匿于其家中。破案后,赃物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3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三轮摩托车一辆;

2.书证:抓获证实、破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赃物均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跃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物品:三轮摩托车1辆暂扣于潮州市公安局登塘派出所。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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