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9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公司职员,住杭州市临安区**街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至10月4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借住在杭州市临安区**街道**幢**单元**室被害人程某某家中的便利,先后2次进入被害人程某某的卧室内,窃得建设银行的金条2块(40克)、钻石白金项链1条,共计价值人民币21094元,后将上述物品销赃得款人民币16000余元用于挥霍。
案发后,上述钻石白金项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郑某某家属对被害人程某某已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昕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临安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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