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9〕47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街**号。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月17日被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17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0时多,被告人郑某某到汕头市潮南区陇田镇浩溪村宝华桥头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一家水果店(一楼铺面经营水果生意,二楼作为生活起居场所),趁被害人张某某在二楼熟睡之际,盗走店里现金30多元及水果一批(经估价值人民币727.5元)并逃离现场,后公安机关于当日根据线索在潮南区陇田镇**村**中抓获被告人郑某某并查获部分失窃水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扣押、随案移交物品清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相片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相关证实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汕潮南价认〔2019〕第A050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 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被告人郑某某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郑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厚崇
2019年6月28日
附:
1. 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 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 光盘三张,两轮自行车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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