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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郑XX,别名郑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XXXXXX241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原阳县XX镇,住原阳县XX镇XXX村东区47号。2008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2年1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9年6月27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2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X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郑XX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士亮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XX将被害人李士亮存放在封丘县应举镇西獐鹿市村西地活动板房内的天脊复合肥14袋、丰田一铵复合肥2袋零30斤盗走。经封丘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复合肥价值人民币25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郑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及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非党非公职证明;封丘县公安局应举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郑XX、郑XX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XX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XX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封丘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被盗复合肥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郑XX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郑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永杰

检察官助理:秦立乾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郑XX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10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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